2012年4月23日 星期一

繼承申辦流程及文件查詢




申辦流程
應備文件
注意事項
第1站
*
1.申請人身份證及印鑑章。
2.委託代辦者另檢附代理人身份證正本、印章及委託書。
1 . 申請被繼承人死亡除戶戶籍謄本及繼承人之戶籍謄本。
2.
義務人(自然人)應持身分證正本親自至地政事務所申請辦理,或可先至戶籍所在地之戶政機關申請印鑑證明,只要將印鑑證明附進申請案件中,就可以不用親自跑一趟地政事務所,但應注意印鑑證明須在被繼承人死亡日前一年以後核發者始為有效。
3 .一般繼承免附印鑑證明。


第2站
*
1.遺產稅申報書1份
2. 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及繼承人之戶籍資料各1份
3.繼承系統表1份

4.繼承人拋棄繼承權者,應檢附法院准予核備之文件

5.申請人身分證正本、印章
6.委託申報者,應另附委任書(授權書)及受任人身分證明文件(或影本)
7.補報之案件,應檢附之資料與原申報案件相同,並加附原核定證明文件影本
8.其他相關財產資料(如土地建物登記謄本

1.請洽被繼承人死亡時戶籍戶在地國稅局申辦。
2. 繼承人可至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申請財產總歸戶以查明名下財產之狀態。或者可持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可看出繼承人與被繼承人之關係),至任一地政事務所申請被繼承人之不動產總歸戶查詢,以釐清繼承標的之狀態。
第3站
*
持遺產稅繳(免)納證明書至不動產所在地之稅捐處查欠土地稅及房屋稅,並加蓋稅捐承辦人員之查欠章 1.請洽不動產所在地稅捐稽徵處申辦(坐落於新北市之不動產,可於本市任一分處查欠稅)
2.如辦理分割繼承者,請一併辦理印花稅繳納作業(印花稅可向郵局或稅捐處購買)

第4站
*
1.土地登記申請書
2.登記清冊
3.
繼承系統表
4.土地、建物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
5.被繼承人除戶謄本
6.繼承人現戶戶籍謄本
7.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正 、影本各1份
8.代理人身分證正本、印章

1.請洽不動產所在地之地政事務所申辦
2.欲辦理遺產協議分割繼承者另檢附全體繼承人之印鑑證明(須在分割繼承協議書立約日前一年以後核發者始為有效)或繼承人持身分證正本及印章親至地政事務所核對身分並檢附
遺產分割協議書正、副本
3.有拋棄繼承情形者,另檢附法院准予備查之繼承拋棄文件正、影本
4.請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6個月內申辦登記,否則會因逾期登記而須另行繳納罰鍰。

貼心小叮嚀:
  1. 代理人送件時請攜帶身份證(或駕照)、印章,以便供核對身份。
  2. 依內政部92年3月24日內授中辦地字0920081579號函規定,非地政士代理案件於同登記機關同1年內申請送件超過2件,或曾於同一登記機關申請送件超過5件者,不予受理。
  3. 非地政士代理送件時,請由申請人及代理人於土地登記申請書上第9欄備註欄分別切結「本人未給付報酬予代理人,如有虛偽不實,願負法律責任」、「本人並非以代理申請土地登記為業,且未收取報酬如有虛偽不實,願負法律責任」,並蓋章。


單位: 登記課  電話: 29611126分機109~117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