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1月23日 星期五

100年度綜合所得稅免稅額及各項扣除額ㄧ覽表


項   目
金   額
憑   證
ㄧ、免稅額:
本人、配偶、受扶養親屬 每人  82,000元
年滿70歲受扶養直系尊親屬 每人123,000元
二、ㄧ般扣除額(標準及列舉扣除額只能擇ㄧ申報):
*標準扣除額 單身:76,000元
夫妻合併申報:152,000元

不需檢附憑證
*列舉扣除額 捐贈 除對政府或勞軍外,對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團體以所得總額20%為限 受贈單位開立之捐贈收據正本
人身保險費:本人、配偶、受扶養直系親屬 每人每年最高24,000元,但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不受金額限制。 保險收據正本
服務單位填發之證明(自負部份)

醫藥及生育費 核實認列,惟需扣除已受保險給付部分 公、勞保醫院或財政部認可會計記錄完備之醫院收據
災害損失 核實認列,惟需依法報備扣除保險理賠或救濟金部份 稅捐機關核發損失證明正本
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 每申報戶最高300,000元
(扣除申報儲蓄特別扣除額後之餘額)

購屋貸款利息單據正本
租金支出 每申報戶最高120,000元 需檢附付款證明、租賃契約及設籍證明 (可以切結書取代)
政治捐贈 1.每人最高20,000元
2.不得超過所得總額20%且200,000元

受贈人(或政黨)開立之捐贈收據正本
三、特別扣除額:

薪資所得 每人104,000元(上限) 以扣繳憑單認列
財產交易損失 不得超過當年度申報的財產交易所得(可留抵以後三年度扣除) 相關成交價格證明文件影本
儲蓄投資 每年每申報戶270,000元 以扣繳憑單認列
身心障礙 每人104,000元 殘障手冊影本或醫生診斷證明
教育學費 子女就讀大專以上院校者
每年每人25,000元

學生證、繳費收據、在校證明書影本
(申報期間:101/5/1~5/31)  ★希望小小的關心能對您有所幫助★         資料來源:財政部賦稅署
全年綜合所得淨額
×
累進稅率
-
累進差額
=
應納稅額 (單位:元)
0~500,000
×
 5%
-
     0
=

500,001~1,130,000
×
12%
-
 35,000
=

1,130,001~2,260,000
×
20%
-
125,400
=

2,260,001~4,230,000
×
30%
-
351,400
=

4,230,001以上
×
40%
-
774,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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